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范围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 呼市国税流字〔2004〕34号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2004-03-12
【注: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本文件转发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范围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4〕31号 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本文件相应失效。】
各旗县区国税局、专业机构: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范围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4〕3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